文档介绍:第八章公司的分类
任课教师:蔡元庆
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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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及重点
[基本要求]:
1、了解各种公司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上市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知识
2、了解上市公司的有关问题。上市公司的概念;上市条件;那些情况下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3、公司能力的概念、公司权利能力的概念及内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4、公司的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内容;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关于越权行为。
5、公司的侵权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公司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本章重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关系;上市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知识
2、公司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内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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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司的分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
二、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三、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和依特别法、专门法和行政命令成立的公司——以公司的适用法律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学理上的一种分类)。
四、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五、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多国公司——国籍为标准
六、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外商投资公司——以公司股本的来源和性质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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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分类标准——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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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
1、概念: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特点】:
(1)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间接地承担有限责任(与股份公司相同)
(2)有相对稳定的若干特定股东组成(20条)
(3)资本可以分成均等的份额,也可不分。
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通常被称为“出资”,即使分为均等的份额也不称为股份,一般是按比例出资。
(4)有限公司的筹资和经营具有“封闭性”或非开放性。
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不得发行股票,股东出资转让须受法律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法律对其设立的条件和监管相对不严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般不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其财务会计报表也无需向公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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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限公司的优劣】
(1)优点:
①当事人相互信任;
②设立及组织简单;
③活动便捷;
④责任有限(与股份公司相同);
⑤企业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动的影响(与股份公司相同)
(2)缺点:容易被用以作为投机和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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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
1、概念——是“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点】:
(1)股东对公司的债务间接地承担有限责任(与有限公司相同)
(2)股东人数多(5人以上,不足者要公开募股)
(3)资本须分为等额的股份
(4)开放性、公开性——股份自由转让、向公众募股;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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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劣】
(1)优点:
①募集、积累自己的有效手段。
②股份的流动性,为股份公司的经营和活动提供了一种社会评价和监督机制。
(2)缺点:股份转让或交易的价格,不直接取决于该股份公司的经营和盈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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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限公司
1、概念——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因这种公司最初出现时,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各个股东的姓名,又称合名公司。
2、【无限公司有以下特点】:
(1)虽然对股东人数一般不作具体规定,但股东必须是自然人,公司和法人不得成为无限公司的股东。
(2)在公司的内部及外部关系上具有与合伙相似的特征。
(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法律上股东被称为是公司的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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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限公司的优劣】
(1)优点:
①是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所以法律对其出资和内部组织关系不作详细规定,对公司的监督也不如有限公司严格。
②有利于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缺点:规模及公司发展受到局限、股东负担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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