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二章股东与股权
任课教师:蔡元庆
11/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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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和重点
【基本要求】
1、了解股东的概念和特征;股东资格的取得及限制。
2、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3、股东权的概念与性质;股东权的分类;
4、股东权的内容
5、股东权保护的意义和原则
【重点】股东的概念;股东资格的取得及限制,股东的义务;股东权的概念;自益权与共益权;股东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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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东
一、股东概述
1、概念
所谓股东是指对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成员。
2、含义:
第一,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表现为出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表现为股份的持有人;
第二,股东是公司法上相对于公司的一个特有概念;
第三,股东是在公司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第四,股东是公司的社员,是公司这一社团法人的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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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资格的取得
(1)原始取得
所谓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公司成立时取得股东资格。二是公司成立后因认购公司新发行的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派生取得,是指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份。
《草案》第38条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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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资格的限制
(1)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草案》第178条)
(2)依照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人
公司章程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对股东资格做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比如限制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成为公司的股东等。
(3)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
依照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4)其他限制
有些国家公司法规定,公司之间不得互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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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资格的丧失
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依法定程序而丧失其股东身份。丧失股东身份的法定事由主要包括:
(1)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2)股东将其全部股份或出资转让给他人;
(3)股份被没收后未能赎回;
(4)所持股份抵押、质押或被留置后,又被依法处分;
(5)可赎回股份被公司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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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东的义务和责任
(一)股东的出资义务
1、股东的出资义务的内容(相关内容参照第9章公司的设立)
2、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1)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2)丧失认股人权利。
(3)损害赔偿
(4)公司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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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
1、法律依据
第一,股东表决权的本质。由于股东行使表决权有可能导致股东借此介入公司的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作为一种权限,其本身即蕴含着一种因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而产生的诚信义务。
第二,控制股东的强大表决权。
第三,股东平等的原则。
第四,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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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合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在人员、财务、业务等发面与公司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与公司混同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附: 《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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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股权
一、股东权的概念及性质
1、股东权
股东权(shareholder’s right,株主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股东权泛指股东向公司得以行使的各种权利,故股东作为买卖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也包括在内;
(2)狭义的股东权则是指股东因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的权利,包括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也包括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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