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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及其民事归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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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及其民事归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及其民事归责
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概述
(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类型
概括说来,操纵市场的行为类型典型的大致有以下几种:
1、散布谣言或虚假不实资料,即行为人恶意虚构事实、利用作股评、荐股等方式散布谣言,提供不实资料,哄抬或打压证券价格,通过逆向交易获利。
2、实际交易操纵,又称连续交易。行为人运用资金优势,针对某一股票暗中利用不同的证券帐户在市场上大量买入,其后制造涉及该股票的利好消息和多头行情,诱使普通投资者盲目跟进,行为人则乘机将所持的股票平仓获利,平仓后导致股价剧烈振荡和下跌时再趁低吸纳,为下一次炒作做准备,如此反复不已,但在手法上容易暴露。
3、虚假交易,又称对倒、洗筹、虚买虚卖,即同一行为人委托证券经纪公司做同一证券的数量接近、价格相近、方向相反的买卖,其目的在于创造虚假的成交记录和虚假的交易繁荣,以诱使普通投资者跟进,对于行为人来说,其实际所有权并未变化。
4、相对委托,又称合谋、联合操纵,即行为人与他人通谋,以约定的价格一买一卖、反复炒作,抬高或者压低股价,再真实地抛出或买进以获利。手法上比对倒更隐蔽。
有人对我国证券市场中操纵市场的行为人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通常可以把具备以下2项特征的看作操纵者:自买自卖、帐户之间的反复交易6次以上、当日内非理性交易、转托管两次以上、累计交易量前1000名和最大持仓量前1000名。一般来说,庄家操纵一只股票所使用的帐户数为数百个。
以上几种只是操纵市场的典型行为,在实际中行为人往往综合运用几种手段实施操纵如在对倒或合谋的同时散布谣言等。随着科技手段日新月异,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也将越来越复杂。
(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危害
操纵市场行为危害程度严重,牵涉利益深广:
1、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危害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
金融体系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主要由证券市场、银行、汇市组成。操纵市场行为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秩序,股市的激烈动荡往往波及汇市和银行,动摇国家货币的汇率和利率,最终导致金融体系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结构等功能的丧失和全面崩溃,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发生,操纵证券市场和过度投机是造成这次大恐慌的主要原因。
2、打破市场供求平衡,导致资源配置失效。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具有引导投资、重新配置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资源的功能。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扭曲了正常的市场价格,造成异常的资金流动,人为打破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使证券市场不能真正贯彻效率原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低效率和证券市场基本功能的全面丧失。
3、违背公平与诚信原则,动摇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干预资本的自由流动,干扰证券市场正常运转,实质上是运用经济力妨碍、限制、排斥竞争的垄断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悖离了公平与诚信原则,使正常投资者失去了证券投资的自由选择权,往往成为操纵者获取暴利的资金提供者和庄家转嫁风险的承受者,从而动摇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不利于吸引投资。
二、操纵市场行为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一)操纵市场行为与合法调控行为的区别
在证券市场中,并非所有的价格调控或大额买卖都是操纵市场,如安定操作和大宗交易这样合法的投资和调控行为就是被允许的。
安定操作,即为了使证券的募集和卖出易于进行,以钉住、固定或稳定价格为目的,以巨额单笔或连续多笔下单方式在特定价格位置上买进证券,借助人为因素使需求扩张和价格上扬,达到稳定价格的目的和促使他人买入该证券。
大宗交易,即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行为,做法上是买卖双方就交易的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通过同一证券交易席位,以特定的规则申报,经确认后成交。
但上述这一切都是有条件的,即必须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并在例外情况下使用;接受持续监管和法律约束,如价格限制、公开信息披露义务、报告义务、禁止欺诈等;不会使股价产生暴涨暴跌;目的是稳定价格、缓解供求关系、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建仓、有助于收购兼并和证券经纪商降低成本,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视为合法调控,也就是说,合法调控行为与操纵市场行为距离只有一步之遥,两者区分的关键就在于调控行为是否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且在透明的,不存在隐蔽欺骗的情况下进行的。
(二)操纵市场行为与内幕交易行为的区别
操纵市场整个行为过程中必须利用一些内幕信息,但此时的内幕信息也仅仅是服务于操纵市场行为。它与内幕交易有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两者主体资格不同。操纵市场者可以是任何投资者,而内幕交易行为人则只能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是证券法第68条规定的人员:①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