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
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
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内幕信息的报送
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
备查。
第七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的,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