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制度
(2007版)
2007年1月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保险业务 8
第一节原保险合同 8
第二节再保险合同 18
第三节企业年金基金 21
第三章金融资产与负债 24
第一节金融工具定义和分类 24
第二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29
第三节金融工具的确认 36
第四节金融工具的计量 37
第五节金融资产减值 41
第六节公允价值确定 44
第七节套期保值 47
第八节长期股权投资 59
第九节企业合并 67
第四章非金融资产与负债 73
第一节无形资产 73
第二节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 80
第三节投资性房地产 89
第四节借款费用 92
第五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97
第六节债务重组 101
第七节租赁 106
第八节资产减值 113
第五章员工福利 124
第一节职工薪酬 124
第二节股份支付 129
第六章所得税 133
第七章或有事项及政府补助 139
第一节或有事项 139
第二节政府补助 143
第八章财务报告 147
第一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147
第二节每股收益 150
第三节外币折算 155
第四节现金流量表 160
第五节合并会计报表 161
第六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69
第七节分部报告 171
第八节关联方披露 178
第九节中期财务报告 182
第十节财务报表列报 18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对于本制度未明确规定之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级公司。
第三条公司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公司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四条公司对自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五条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六条公司按照公历起讫日期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面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包括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各级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结账日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八条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九条公司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条公司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一条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一)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五)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二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十三条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相关规定及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