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律师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并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
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 16 周岁具备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的明知不以要求明确知道毒品的具体种类与数量为条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监督与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并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非法持有毒品
这里的非法持有是指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实际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的
行为,包含为吸毒而持有毒品的行为。这里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非法持有的关系
犯罪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必然存在非法持有行为,非法持有毒品是其行为的当然结果
或者必经阶段,应当属于吸收犯罪;故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非法持有毒品的,不能认定
为非法持有毒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座谈会纪要或者通知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
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有证据
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
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三)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非法持有毒品具有数量限制,根据刑法第 348 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 200 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 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才能够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如果持有毒品在法律规定数量标准以下,
不以本罪论处。 比如广西 “北海市郭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广西公安边防总队北海支队高德边防派出所民警
在巡逻中发现: 在广西北海市一平房内, 有两名可疑男子。 民警在郭某身上发现了白色粉末状物体 20 小袋、
块状晶体物 6 小盒。经称量,郭某非法持有的疑似毒品氯胺酮净重  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非法持
有其他毒品氯胺酮 200 克以上的构成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张某和郭某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起刑点,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吸毒者在购买、 运输、 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 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
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 348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侵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监督和管理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涉及的物质对象都为毒
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并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而后者客观方面表现
为行为人自身或者利用他人携带,或者伪装后以合法形式交邮政、交通、快递等部门邮寄、托运毒品的行
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毒品在静止状态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
是为了进行运输或是在正处于运输过程中或是为了实施其他毒品犯罪;毒品在运输状态下,如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