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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玄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句容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1年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以玄检诉刑诉(2013)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8日,民警在南京市中山东路大行宫广场家乐福超市门口盘查时,从被告人蒋某所骑的摩托车龙头下方储物箱内查获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14时许,民警在南京市中山东路大行宫广场家乐福超市门口盘查时,拦下骑摩托车的被告人蒋某,并在其所骑的摩托车龙头下方储物箱内查获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1包,当场将其抓获。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供认不讳。本案事实还有证人王某、常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刑事摄影照片、物证鉴定书及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