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任建宇案透视我国劳动教养制度
摘要:我国劳教制度作为特定时代背景下政策定位的产物,在当下中国已备受责难,任建宇劳教案作为典型案件反映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背后的权力与权利的剑拔弩张的紧张关系。劳教制度需要由轻罪处罚机制加以替代,以限制国家公权力并保证个人权利和自由不受任意侵犯。
关键词:劳动教养;权力制约;轻罪处罚制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9-0099-03
一、劳教制度的发展演变
起源于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劳动教养制度(下简称劳教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1957年8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年8月3日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劳教制度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1961年,公安部发布《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对劳动期限作出进一步说明。
1979年11月29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于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办法》对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从《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的四类对象扩大到六类。①
劳教制度的产生之初,适逢我国高度政治化的社会阶段,社会与法治环境尚不成熟,对人权的漠视往往使得公权力肆无忌惮的剥夺公民人身权。但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提高,特别是网络传播技术打破了言论的垄断后,劳教制度逐渐作为政府的维稳工具被大肆使用,使其成为法制建设中的“荒地”,饱受争议。
二、大时代里的小人物――任建宇一案始末
(一)匪夷所思的“罪证”
2011年8月18日,时年25岁的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被警察带走,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警方所认定的罪证是他在网上发表和转载的“一百多条负面信息”。同一案情,却有两种结论。9月23日,重庆市检察院向市公安局下发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恰在当天,重庆劳教委认定,任建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实”,决定对他处以两年劳教。
现有的公开的重庆市警方认定的“罪证”共有十条,其中包括五张转发的图片,一句转载自电影《建党伟业》台词“结束一党专政,民主自由万岁”句子,三条涉及对体制及“唱红歌”看法的微博,一篇嘲讽所谓专家的日志以及“不自由、勿(毋)宁死”文化衫。②
根据重庆市劳教委办公室副主任傅强的说法,任建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认为他“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简单分析下警方所列出的证据,不禁让人产生疑惑,借鉴刑法中
“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可知,该罪名客观要求有着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仅仅在网络上发表及转发评论就成为“组织、策划”者了呢?更令人不解的是任建宇在网络上发表的大部分的内容并非他本人的原创,原创者没有受到处罚,转发者反而身陷囹圄。这似乎是公权力在用个案向中国亿万网民的权利宣战,意图以个案产生以儆效尤的效力。
(二)为什么是任建宇
任建宇一案被媒体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这与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