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章教育督导的基本职能及其任务
基本职能
教育督导的任务
第一节基本职能
监督和指导
监督:观察、检查、调查、访问、监察、考核、督促
指导:指示、引导、辅导、帮助、鼓励、启发
一、作为行政监督的职能
教育督导活动的本质是行政监督(狭义)。包括:
其一,行政机构内部由指导部门建立的监督系统;
其二,上级行政机关、领导对下属组织及其人员的监督(行政机构内部的监督)。
职能包括
防治和纠正法规、政策的实施不当;
防止权力滥用;
保证行政管理的正常进行;
教育督导制度的职能活动。
备注:
广义行政监督
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所有形式,包括法律监督、政党监督、群众监督等。
特点
监督者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
二、作为管理过程要素的职能
管理
→计划
→组织
→指挥
→协调
→控制
控制相当于行政监督行为
控制的实现(目标导向)
反馈和指令
反馈
重视以反馈信息为目的的检查、监察、调查;
重视双向信息反馈。
指令
采取指导性命令或强制性要求使个体行为服从计划(或目标)的要求。
注记:关于教育督导职能的争议
观点1:将教育督导职能概括为:预防性功能、补救性功能、完善性功能、评价性功能、沟通性功能、反馈性功能;
――刘问岫主编《普通教育行政概论》
观点2:教育视导的职能为沟通评价职能、检查督促职能、指导推广职能等;
――孙锦涛编著《教育行政概论》
观点3:就教育督导职能活动的内容而言,主要的就是监督与指导。
――刘淑兰,《教育督导制度的两个基本职能》
参考文献
[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86.
第二节教育督导的任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
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年4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5号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