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程延园教授博士生导师
《劳务派遣规定》(讨论稿)解读
与多元化用工风险控制
程延园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动关系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企业联合会雇主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美国国务院国际交流访问学者,德国马普研究所研究员。曾赴康乃尔大学、密尼苏达大学、丹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加州洛杉矶大学、伯克利大学、英国华威大学、加拿大马尼托巴大学学习访问。专长领域: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薪酬福利设计、绩效考核理论与技术、劳动关系和劳动法。
曾为中国兵器、大唐集团公司、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国科控股集团公司、中国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北京军区总医院等多家单位提供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整合制度设计、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绩效考系设计。为多家跨国公司及大型国有企业在合并、重组或出现亏损时,制订裁员或人员转移方案。为华信惠悦、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国家邮政局、中国建设银行、南方航空、三星集团、NEC等数百家企业提供劳动关系和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和管理咨询。
内容
一、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
二、劳务派遣立法与多元化用工形式
三、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四、劳务派遣使用范围
五、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
六、与劳务派遣相关的社会保险
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八、费用列支与监督管理
九、法律责任
一、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
1、劳动人事争议日益增多,单位败诉比例居高不下
2、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3、举证责任的要求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
2、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要求企业制定、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2001年3月22日)
规章制度、合同存在问题
(1)滞后:过去的惯用作法;有新规定,但未及时修改、变更和完善对过去的规章制度
(2) 不合法:内容不合法;制定程序不合法;
(3)合同约定缺乏技巧,不能适应变化。
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
3、举证责任的要求
民事案件证据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劳务派遣立法与多元化用工形式
用工制度的发展变化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务派遣立法与用工形式
非全日用工
其他用工形式
劳动法律确认的用工方式
直接劳动用工(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用工(新法规定的特殊用工形式)
1、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立法目的
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