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 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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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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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指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权的性质
1、行政立法权的性质 通说认为:行政立法既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行政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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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
三、行政立法的特点 ●具有从属性
●具有立法性(准立法)
●具存行政性
●具有适应性和针对性
●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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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分类
四、行政立法的分类
1、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与创设性立法 3、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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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立法体制
(一)何谓行政立法体制
指行政立法权限的划分和由此形成的国家行政立法机关体系。
(二)我国行政立法机关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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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
1、我国的行政立法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
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
属机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4)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享有行政立法
权 的机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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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
2、行政立法的权限范围
即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在立法上的一般分工。
1、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2、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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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
按照《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调整: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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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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