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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人为电子错误立法分类研究.doc

上传人:95762680 2013/11/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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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人为电子错误立法分类研究
论文摘要网络环境下,欠缺一套完整的电子纠错机制,,引用美国合同法的概念,建议对因出卖方的手写错误,合同可以根据显失公平而撤销;错误方如果是消费者,对于没有提供纠错机会的交易平台,消费者可以以显失公平而提出抗辩;对于认识错误,消费者可以基于重大误解给予撤销。
论文关键词人为电子错误重大误解电子购物
一、引论
电子商务是现代商务的核心,,%,其中网络购物占13%,增长迅猛。但是,伴随着网络购物交易规模的增加,出现了很多电子错误的案例,如“卓越25元门”、“”和“IBM一元刻录机”等。我国现行的《电子签名法》等法规中没有完善处理网络环境电子错误纠纷的规则。
电子错误,是指在线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使用信息处理系统时产生的错误。这些电子错误或者是人类行为的结果,或者是所使用的电文系统发生故障的结果。本文探讨的主要对象是人为原因引起的电子错误。在B2C环境下,人为错误又可以细分为三类:一是出卖方由于疏忽大意而将价格、数量、产品种类等信息标识错误引起的电子错误;二是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系统中的由于错误输入引起的错误;三是消费者由于对图片和描述的错误理解,产生的错误。
在网络环境下,由于出卖方即经营者的处理失误如错误标价,引起了电子错误。这类错误是传统买卖合同错误的电子化,其本质是意思表示瑕疵,可以参照传统民法对此类纠纷的解决机制。
而对于第二类错误,则是在网络购物当中,特别是在没有设计纠错系统的或者避免错误的合理方法时候,消费者往往处在交易的不利方,其瑕疵的意思表示往往随着网页的提交而无法修改,因此,诸如美衡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
第三类错误,是网络购物中常见的特有错误,因为交易主体不再是传统民法中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模式,因为网络中购物常常基于的出卖方的图片和描述,对货物的大小质量缺乏立体直观的接触,常常容易产生错误。而对于此类错误,可以根据重大误解的错误处理机制解决。
二、第一类错误:对手写错误的救济
美国合同法中将错误标价,错误的数目标的表示错误,如将1200美元写成12美元的错误,简称为“手写错误”。传统观点认为手写错误属于只有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不正确的单方错误(UnilateralMistake)。一般而言,法院不愿意允许一方当事人基于单方错误而撤销合同。并且认为合同的稳定性受到了影响。然而,很多法院已经放弃了这种严格的观点,承认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基于单方错误主张撤销权。但基于此错误撤销的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对人未发生信赖,二是达到了显示公平的程度。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由于错误是单方的,没有发生错误一方的合理期待利益必须给予合理的法律保护。合同法最基本的理念是私法自治的原则,不可否认,个人因私法自治而享有自由,同时,个人也负有责任,作为享有这种自由的平衡。具体来说,责任意味着,个人因行使自由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因归属于这个人。由是观之,即使是发生错误的人,也不可逃脱承受起表示的束缚:人们可以将这种束缚视为自由的代价。因为,发生某种错误的风险,更应该由表意人来承担,而不应该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