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中西方比较视域下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之细探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与司法资源缺乏之间矛盾的日渐突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运而生,这对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附条件不起诉遇到的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部分规定缺乏具体操作性,检察机关执行起来仍面临诸多问题。本文对域外类似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比较考察,并从刑事诉讼基础法理中寻求理论支撑。
论文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诉讼中止诉讼经济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在其中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然而,由于修改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某些规定特别是考验期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在实践中许多问题的操作仍缺乏具体规定,检察机关执行起来将面临诸多困境。本文通过回顾我国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实践探索和立法历程,比较并参考域外类似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重点对我国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是否计入审限进行探讨和论证。
一、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历程和立法概况
(一)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探索
早在1992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就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尝试性探索,当时对一名涉嫌盗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诉前考察”,考察期定为3个月,考察期满后对该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免于起诉的决定。2000年底,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开始了
“暂缓起诉”的改革试点。2004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确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暂缓起诉”制度,考察期定为1至6个月。此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越来越多地区的检察机关得到试点推行。2010年初,成都地区基层检察院也陆续开始对附条件不起诉工作进行试点。
从以上各地检察机关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试行来看:首先,各地对该制度的称谓不一致,有的为附条件不起诉,有的为暂缓起诉,有的为暂缓不起诉,有的为诉前考察。其次,该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一致,大部分地区适用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但也有部分地区包括了成年犯罪嫌疑人。再次,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不一致,且考验期限长短也不一。
(二)立法背景及进程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务界从个别探索到普遍试点的推广进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于2004年底被提出,并于2006年10月在中央层面被确立为党和国家处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方针,这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立法界纳入讨论视野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在刑事案件日益增加、司法资源投入增长有限的情形下,构建对刑事案件进行繁简、难易分流的程序机制,以此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效率的提高的呼声日益热切和高涨。在这些大背景下,2008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被提出,正式纳入了立法日程。 2011年8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其专门作出了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诉法修改决定,正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一系列规定结束了试点探索阶段该制度于法无据及制度称谓、适用对象和考验期限各地不一的现象,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进步。
二、域外类似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比较考察
纵观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和现状,许多国家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