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中美测谎制度的比较分析
论文摘要由于舆论对于刑讯逼供的谴责以及国家对于其惩戒的措施加强,如何取代以刑讯的方式获取口供成为警方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学界发出了利用测谎来发现线索、充当证据的声音。其主要依据来源于美国测谎历史的经验,但却忽视了美国学界对其仍有反对之声,也忽视了中美两国在测谎制度的差距;因此本文认为现阶段仍不能将测谎意见作为证据使用。
论文关键词测谎刑事诉讼证据侦查
一、测谎的概念
测谎,是一种通过人的生理语言来判断其罪责的行为测试技术。它实质上是一种利用心理学方法来分析司法的活动。19世纪龙勃罗梭就曾利用犯罪嫌疑人脉搏的变化来识别谎言。现代意义的测谎则利用测谎仪进行,其首先诞生于1921年的美国。测谎仪又称之为“多道心理测试仪”,是一种机器,本身并不能判断真假,而只是记录人体生理指数的变化,本文为便于叙述,仍依习惯称其为测谎仪。
测谎仪使用,即测谎的过程分为三步。首先,进行测前谈话,测试人员会将测试尽可能的描述成一个中立、科学的过程,会缓和测试的氛围,减小被测试人员的压力;同时将测谎仪联接到被测试者身上。其次,进行正式的测试,即提出一些问题,让受测试者进行回答,并同步记录被测试者生理指数的变化。最后,测试后的审讯,即在测试后,根据测谎仪反映的结果提出测谎意见,说明其是否通过测试;主要目的是使得没通过测试的人员认识到其谎言已被识破,促使其尽快招供。
1993年美国的达伯特判例(Daubert v. Merrell Dow ),联邦最高法院对科学证据的判断以“综合观察”标准取代了20年代确立的“普遍接受”标准。依新标准,对科学证据的采信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新的科技是否得到了检验;(2)科技原理是否已经公开出版或已经由相关同行进行过评论;(3)新科技的错误率是否已经知晓,并且该科技方法是否有规范的操作标准;(4)新科技是否已经被普遍接受。新科技证据只要具备上述因素之一,则其可被陪审团自由裁量。本判例实际上认可了测谎意见作为证据的使用。这也是国内学界支持将测谎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理由之一,不过他们似乎忽视了美国仍有许多州对其持否定态度,美国学界对其的反思之声。
二、美国对测谎制度的反思
达伯特判例未能消除人们的反对。部分学者甚至称测谎技术为垃圾科学,认为其与所罗门之剑的科学性差不了多少。究其反对者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科学理论上,至今也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人类说谎在生理上有不同寻常的表现,即人类生理状况指数与是否说谎没有直接的关系,这就对测谎意见产生的前提产生了疑问。认为说谎与生理指数变化有关联只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一种学说,而无科学的依据。现实中,不仅某些累犯、惯犯说谎时其生理指数变化不大,一些经过练习的受测试者也能顺利的通过测试。
其次,测谎技术仍有缺陷,不能准确区分谎言者与无辜者。目前美国主要的测谎技术分为四种:一是RIT技术(relevant-irrele
vant test),即通过让被测试者回答与案件相关问题及与案件无关问题,并对其进行对比,若二者反映的生理变化不大,则认为其没有说谎,反之则认为其说慌;由于引起生理指数变化的原因很多,虽然很多有罪的人很难通过测试,但很多无辜者也很难通过此项测试。二是CQT技术(Control (co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