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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docx

上传人:qi1920809 2019/7/4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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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汽车保险合同的特征篇一:汽车保险简答题汽车保险简答题 答:保险人与某一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交换具有对价关系。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缴纳保险费,如果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不出现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可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然而一旦出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经济赔偿在数值上往往高于缴纳的保险费。这种对价关系与一般商品交易中的对价关系不同。 ,其要求有何意义。P22 答:(1)排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2)防止道德风险。(3)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坏的最高限额。 。P58 答:(1)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的自然终止。(2)解除保险合同也导致保险合同的终止,终止的时间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之时。 ,简述权益转让原则与补偿原则的关系。P26 答: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补偿了保险金后,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被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所有权,或者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追偿,这就是权益转让原则。权益转让原则可以看成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权力和义务对等原则的一种体现。 。P58 答:(1)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2)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下,不立即通知被保险人,并由于危险程度增加导致损失。(3)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对保险标的安全不尽维护安全的责任(4)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5)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P56 答:保险合同无效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尽管定立了保险合同,然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无效与保险合同失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保险合同失效指的是有效的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由于某些情况的变化而失去法律效力,在失效前的保险合同还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7.《保险法》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诚信有何要求。P16 答:(1)告知(2)保证(3)禁止隐瞒和欺诈(4)弃权和禁止反言 。P43 答:(1)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3)具有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保险公估资格证书》(4)持有《保险公估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营业场所(6)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P36-39 答:营销部门、核保部门、理赔部门、精算部门、投资部门、财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再保险部门、法务部门、其他部门(人力资源部、培训部、信息中心|、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的部门、负责物资供应和其他后勤保障的部门等等) 。P46 答:(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各方的法律行为,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2)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不是单务合同。(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4)双方当事人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P9-10 答:客观性普遍性偶然性可测性 ,机动车辆保险遵循补偿原则要注意哪些限度。P25-26 答:补偿原则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对保险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原则。在实施补偿原则时,要注意一下三个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一保险利益为限 。P27 答: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仅仅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物上代位权确定的是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P32 答:(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接受保险人安全监督和建议的义务(2)危险增加通知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4)施救义务 。P57 答: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之内一方当时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结束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权力义务关系绝对消失时,即是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可以是自然终止也可以因解除而终止,或者是因义务已履行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