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七章商检、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
第二节争议与索赔
第三节不可抗力
第四节国际贸易仲裁
合同交易条款分类
必要交易条款
一般交易条款
品质、数量、包装
价格
装运
保险
支付
检验、索赔与异议
仲裁
不可抗力
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
一、modity Inspection)
指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卖方交付的货物或拟于交付的合同规定货物进行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方面的鉴定;对某些货物还包括根据一国法律或政府法令的规定进行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条件的检验和动植物病虫害的检验。
二、进出口货物为什么要进行商检
行使国家主权的需要
以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因而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
《中国进出口商检法》第五条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检。
从WTO贸易谈判角度: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已经构成各国进出口贸易的主要障碍。
进口商的一项权利
《英国货物买卖法》34条:“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当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
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
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
三、检验时间和地点
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实施检验权
(1)在出口国检验
即离岸品质和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Shipping Weight)。
有:工厂检验;装运港检验。
用于EXW、FAS、DAF合同。
(2)在进口国检验
即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Landed Weight)。
有:目的港卸货后检验;最终目的地检验。
用于DES、DEQ、DDU、DDP。
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
(3)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检验作为出口商交单议付的依据,进口国复验作为进口商索赔的依据。
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
用于象征性交货贸易术语,即FOB、CFR、CIF、FCA、CRT、CIP。
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
第一节国际贸易中的商品检验
四、检验机构
1、官方机构
由国家设立的检验机构
2、半官方机构
有一定权威、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检验工作的民间机构
3、非官方检验机构
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
国外商品的检验机构
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
日本通商产业检查所
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
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
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d’s Surveyor)
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OMIC)
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
官方检验机构
民间社团检验机构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
隶属于美国卫生部的一个执法机构,主要任务是执行美国有关保护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法规(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
除了肉类和家禽主要归美国农业部管制外,所有食品、药物、生物产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具有放射性的电子产品,都在FDA的管制之列。这些产品的进口适用与美国国内产品同样的法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