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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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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1/2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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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以及从事政府采购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评审专家实行“统一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山东省境内的政府采购活动需聘用评审专家的,必须从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设区的市财政部门、设区的市以上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登记,纳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的执业行为。第二章评审专家聘任管理第七条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身体健康,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也可认定为评审专家。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在职和离退休专家(七十周岁以下),可向设区的市以上财政部门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荐和推荐时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附表1),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二)文化及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第十条对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将颁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书》,作为参加本省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凭证。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条件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参加条件检验复审应填写《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条件核验表》(附表2)。第十二条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停止其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所供的货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