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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案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2/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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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一张某诉某商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于3月4日在被告某商场购买一家用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效果并不理想,遂于4月6日与其妻一起到被告商场交涉。在该商场质量投诉处和接待员接洽过程中,原告之妻突然倒地,经送医院抢救但无效后死亡。医院证明,原告之妻死亡原因为高血压以及颅脑损伤导致肾功能衰竭。法医鉴定,原告之妻死亡与当日情绪激动(如与他人争吵等)存在不能排除的间接因果关系。另查,死者生前患有高血压病症。因赔偿问题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问题】商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案例评析】本案涉及一般侵权行为中过错认定问题。按照侵权行为法的原理,在一般侵权行为中,行为人必须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否则不构成侵权责任。因此,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认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侵权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过错要件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基本形态。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该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确定故意,我国侵权法理论既强调认识因素又强调意志因素,即认为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同时又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和懈怠,都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相对较复杂。过失虽然是人的心理状态,属于主观范畴,但是,判断行为人有无过失却应当采用客观标准。所谓客观标准,就是以一个普通人应有的注意程度作为判断标准,来判断一个人是否达到了应尽的义务。民法理论上,把注意程度分为三个等级:(1)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就是与某一职业群体、某一专业领域的理性之人通常具有的知识经验、技术水平相当的注意;(2)与管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程度之注意,其注意程度通常较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低;(3)普通人的注意或一般人所能注意之起点,其注意程度为最低。相应的过失程度亦分为三个等级:轻过失、一般过失、重大过失。虽然理论上有这样的分类,但实际操作中还是很难对号入座。“过失”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司法实践中,法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相关因素,综合的作出判断。具体到本案,被告某商场的工作人员在和原告交涉过程中,应有普通人的注意。以普通人的标准,工作人员无法注意到原告之妻会因情绪激动而诱发高血压导致死亡,故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故意。因此商场不构成侵权行为。案例二杨翠兰等诉冯基定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侵权案[1]【案情简介】被告冯兆忠因无固定职业,又未承包土地,故在农忙季节被本连的农工雇用干农活。1995年7月19日,冯兆忠被潘素民雇用浇水。当时为潘素民浇水的还有缪桂昌、李相建、潘素春,加上冯兆忠及雇主潘素民共5人,他们在天未明时就去了潘素民承包的棉花地浇水。到本案例摘编自北***易网法院案例专栏,http//5年5月28日。了9时许,他们在地头吃早饭。此时,冯兆忠想起他刚才与缪桂昌吵嘴的事,又发现送饭人给5个干活的人只送了9个馒头,突然狂怒,猛地用左手抱住缪桂昌,用右手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缪的后脖颈,致缪当场死亡。次日,冯兆忠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