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0年)【颁布部门】 【效力属性】 有效【正文】〔欧共体〕关于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公约(1980年) 序言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各缔约国, 渴望在国际私法领域中继续开展已经在共同体内进行的法律统一工作,特别是在管辖权和执行判决方面已进行的统一, 希望就合同债务的适用法律订立统一规则,兹同意如下: 第一篇公约的适用范围第1条公约的适用范围 。 : (a)涉及自然人的地位或法律行为能力问题,但不得妨碍本公约第11条的适用; (b)关于下列诸项的合同债务: --遗嘱和继承; --由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权; --由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婚姻或姻亲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义务; (c)由汇票、支票、本票以及由于票据的可转让性而产生债务的其他流通票据所产生的债务; (d)仲裁协议和选择法院协议; (e)公司法和其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法所管辖的问题,例如,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的设立,其法律行为能力、内部组织或结业清理,以及作为公司和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高级职员和成员对公司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债务的个人责任; (f)关于代理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其委托人,或者一个机构对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能约束一个公司、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问题; (g)信托的设立以及信托设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 (h)证据和程序,但不得妨碍本公约第14条的适用; 。为了确定风险是否处于这些领土之内,法院应适用其国内法。 。第2条非缔约国法律的适用凡本公约所指定的法律,不论该法律是否为缔约国的法律,均应适用。第二篇统一规则第3条选择的自由 。此项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者由合同条款或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地表明。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全部合同或仅适用于部分合同的法律。 ,无论原先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是根据本条还是本公约其他条款所选择。但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所做的任何变动,都不得有损于本公约第9条规定的合同形式上的效力,亦不得对第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不论其是否同时选择了外国法院;如果在选择时,一切与当时情况有关的其他因素都只与一个国家有联系,这个事实不应影响该国法律中不得由合同所减损的那部分法律规则的适用,以下称之为“强制性规则”。 ,应依照本公约第8条、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第4条无选择情况下的适用法律 ,该合同应适用与它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是,如果合同的可分割部分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该部分合同则可作为例外,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 ,合同特定履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其惯常居所地的国家,或者当事人是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时,其管理中心所在地的国家,应推定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但是,如果合同是在当事人的贸易和职业活动过程中订立的,则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是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或者,如果根据合同规定,合同将在主要营业地以外的另一营业地履行,则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是另一营业地所在国。 ,但如果合同的标的是不动产产权或不动产使用权,则应推定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如果在订立这种合同时,承运人设有主要营业地的国家同时也是装货地或卸货地或托运人主要营业地所在的国家,则应推定该国是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在适用本款时,单程租船合同和其他以货物运输为主要目的合同均应视为货物运输合同。 ,则不适用第2款,并且,如果总的情况显示出合同与另一个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不应适用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推定。第5条某些消费者合同 (消费者)提供其行业或职业以外的货物或服务的合同,或者为了该目的提供信贷的合同。 ,当事人所做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对其提供的保护: --如果合同在该国订立,在订立合同前向消费者发出了专门邀请或刊登了广告,而且消费者在该国对订立合同已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步骤;或者--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该国收到了消费者的订单;或者--如果合同是为了货物的销售,而消费者是从该国到另一国并在那里递交其订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