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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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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20/5/20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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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登环罚决字【2017】20号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登封市惠丰铝矾土有限公司(徐三朝生产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向前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914101855934176441组织机构代码:地址:登封市告成镇蒋庄村一、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生铝矾土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封闭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属于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4、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20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7〕20号)、《送达回证》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