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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与案例讲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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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与案例讲座.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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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税收协定与案例讲座
第一页,共39页。
一、国际税收协定概念与框架体系
1、国际税收协定概念:
主权国家 跨国税收关系 对等原则 法律效力 条约
双边(基本形式)
多边
2、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法关系
协定优先——我国
时间的真实性、是否滥用税收协定—回避构成常设机构。
第十八页,共39页。
调查核实情况:
1、核实相关外国人员的出入境信息,确有外国人员履行合同相关内容,目的是为了提高船舶的修造水平,避免船东压低价格或延期付款。(监督活动)
2、韩***公司在韩国成立多个企业,分别与大连公司签订舾装合同、技术指导合同,合同条款明确规定:“有必要延长劳务承包执行期间时,按照甲方的要求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并延长上述期间,但是合同期不超过6个月”
3、企业提供了建厂时的可行性报告
大连船厂如果在船舶建造中出现问题,由母公司负责派人提供技术支持,并由母公司负责整个工程活动的监理工作。
第十九页,共39页。
协定相关规定:
《中韩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一)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 6 个月以上。
第二十页,共39页。
国税发〔2010〕75号对该条款的解释
“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是指伴随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发生的监督管理活动,既包括在项目分包情况时,由分承包商进行作业,总承包商负责指挥监督的活动;也包括独立监理企业从事的监督管理活动。对由总承包商负责的监督管理活动,其时间的计算与整个工地、工程的持续时间一致;对由独立监理企业承包的监督管理活动,应视其为独立项目,并根据其负责监理的工地、工程或项目的持续时间进行活动时间的判定。
第二十一页,共39页。
国税发〔2010〕75号对该条款的解释
如果企业将承包工程作业的一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分包商在建筑工地施工的时间应算作总包商在建筑工程上的施工时间。如果分包商实施合同的日期在前,可自分包商开始实施合同之日起计算该企业承包工程作业的连续日期。同时,不影响分包商就其所承担的工程作业单独判定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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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75号,三条,4款
所谓为一个工地或同一工程连续承包两个及两个以上作业项目,是指在商务关系和地理上是同一整体的几个合同项目,不包括该企业承包的或者是以前承包的与本工地或工程没有关联的其他作业项目。例如一个建筑工地从商务关系和地理位置上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时,即使分别签订几个合同,该建筑工地仍为单一的整体。再如一些修建公路、挖掘运河、安装水管、铺设管道等活动,其工程作业地点是随工程进展不断改变或迁移的,虽然在某一特定地点工作时间连续未达到规定时间,但要视整体工程看是否达到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
第二十三页,共39页。
处理结果:
企业承认进行税收筹划
外国工人实际由韩***公司派遣
构成常设机构,愿意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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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益所有人
概念:指拥有受益所有权的人。与名义或法律所有人相对的概念,是英美法上的历史产物。
601号文: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OECD范本2003最新注释,考虑到协定的目的和目标,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10条)、利息(11条)和特许权使用费(12条)认定申请人 身份
对应概念——导管公司
税务机关——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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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新加坡空壳公司间接转让境内企业股权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新加坡B公司通过转让为控制重庆合资公司权益而在新加坡成立的中间控股公司的股权,以达到转让其在重庆合资公司的权益性投资的目的。
股权转让前后的控股结构如下图所示:
第二十六页,共39页。
新加坡B公司控股结构
新加坡B公司
新加坡B公司
新加坡C公司(注册资本100新元)
控股100%
中国境内D公司
%
中国境内A公司
协议转让C公司
100%股权
实质为转让
%股权
第二十七页,共39页。
转让方观点
由于目标公司(C公司)是一家新加坡公司,而且有关股权转让交易并未涉及对重庆合资公司(D公司)股权的任何直接转让,所以从技术上来讲,该交易的转让所得并不是来源于中国,并无需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
第二十八页,共39页。
税务机关调查情况:
目标公司C公司实收资本仅100新元,不具备对中国境内公司投资进行决策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的股权外,没有从事任何其他投资和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页,共39页。
结论与处理结果
结论:新加坡控股B公司转让目标C公司的交易,本质上是转让重庆合资D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