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建造屮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材行办法》己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江西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造中船舶抵押行为,拓宽船舶建造融资渠道,促进我省船舶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江两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造地在江西省内的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活动及相关当事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生产企业将建造中的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进行融资的行为。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实现抵押权。第四条屮请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的船舶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备法人资格;(二) 满足《船舫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的要求,并収得相应的船舶生产条件证明;(三) 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良好的交船记录;或经核准投资新建的船舶生产企业,其条件具备并己开工建造船舶;(四) 企业信用等级符合融资机构的要求;(五)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服从行业管理工作要求,及时上报企业船舫生产经营情况。第五条省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向融资机构推荐重点船舶生产企业,协助融资机构对•船舶生产企业的融资条件进行审查。第六条办理建造中船删抵押融资,抵押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 融资申请书;(二) 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贷款卡;(三) 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会决议;(四) 近3年财务报表和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和报告。如果企业成立未满3年,则应提供自成立之H起所有的年度财务报表、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报告;(五) 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六) 船舶建造合同文本;(七) 船舶建造保险文件;(八) 项目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九) 项目现金流量表;(十)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十一)融资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基本程序:(一) 抵押人向融资机构提出申请;(二) 融资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三) 融资机构开展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拟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四) 融资机构进行内部审查与审批;(五) 抵押人与融资机构签订融资合同和抵押合同;(六) 办理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登记;(七) 办理融资。第八条対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船舶登记机构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九条申请办理建造屮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抵押人为符合本办法笫以条规定的船舶生产企业;(二) 抵押权人为具有发放贷款资格的融资机构;(三) 船舶建造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船舶订造人不同意在该船舶上设置抵押权;(四) 抵押船舶的评估应山融资机构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并出具有效的关于船舶总价值的评估报告,且经抵押人、抵押权人书面确认;(五) 作为抵押物的建造中船舶如分段建造的,应该己经完成至少一个以上的船舶分段,并且船舶已建成部分经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占船舶建造合同价值的8%以上;如为整体建造的,应该已经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六) 建造屮船舶的抵押评估价值最高不超过该船的合同价值。第十条申请建造中船删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