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的所有募集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关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储,便于监督”的原则。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并应于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募集资金数额超过人民币一亿元,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一经开立,禁止随意变更。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公司应严格按照招股(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使用说明书”)所承诺的投向和进度使用募集资金,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资金投出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遵循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并应保证该收购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和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
实际募集的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制定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果市场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须及时向投资者履行告知义务,并按相关程序调整投资计划。
超募资金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按照补充募投项目缺口、用于在建项目或新项目、归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的顺序审慎使用。
超募资金如用于投资建设项目,公司应认真做好项目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做好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二)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三)公司应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