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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学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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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学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地产法学第三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第三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提要:土地是房屋等建筑物和附着物得以形成和存在的基础,离开土地任何房地产开发、经营都无从谈起,土地管理法房地产法的基本内容之一。本章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土地法律关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土地管理法立法概况;理解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土地法律关系以及我国土地基本制度;掌握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等有关内容。
第一节土地管理法概述
一、土地管理法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形式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讲,土地管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因确认土地所有权、取得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土地,以及规划、管理、保护土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土地管理法具有鲜明的特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土地管理法既包括财产法规范,又包括行政法规范
(二)土地管理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
(三)土地管理法既包括强行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
二、土地管理立法概况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土地管理法沿革,大体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50年代立法
第二阶段,60年代至80年代初期立法
第三阶段,80年代后期的立法
第四阶段,90年代的立法
三、土地管理法的立法宗旨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二)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三)切实保护耕地
(四)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土地管理法律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是由土地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土地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客体是土地。
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第二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所有权
(一)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土地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内容的限制性
3、客体的差异性
(二)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13>.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1)国有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主权,后者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它所对抗的是其他国家对主权的侵犯。国家土地所有权也不同于国家土地征用权,后者是行政法规定的国家权力。
(2)国有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部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属于国家所有。”

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其范围是: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制的处分权利。

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土地实行公有制度,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但土地的使用却有很强的社会性,各种生产、生活及一切社会活动均需要一定的土地作为生产条件、活动场所和生活空间,使用土地是一种大量而普遍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使用权具有派生性
(2)土地使用权具有物权性
(3)土地使用权具有期限性
(4)取得的法定性
(二)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可将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
,可将土地使用权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变更和终止

(1)原始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为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
(2)传来取得土地使用权传来取得的方式,包括通过转让、抵押权的实现或民事执行,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等。

(1)主体变更
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的事由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买卖,互易,赠与,继承,共有权分割,法人合并,法人分立,投资等
(2)内容变更
土地使用权内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