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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当代法学年第期
论共同抵押
李国强
一
、共同抵押的性质部之清偿,也就是说任何受偿有受选择的权利。因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连带抵押、聚合抵而只要具备这一特征,则共同抵押为单一抵押权
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标的物上设定或复数抵押权都可以。
的抵押权。①例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以两座笔者认为,以上三种学说各有其道理,但比较
大楼、设定抵押,此时即成立共同抵押。由上而言,复数抵押权说更为合理。在共同抵押中,抵
述之定义可推知共同抵押有以下特征:一是担保押权是有连带关系的数个抵押权。理由如下:.依
的是同一债权;二是抵押物为复数,如上述、照物权法的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
两建筑物;三是在未限定各个抵押物所负担的金能设立一个物权,其中财团抵押是例外。它是以债
额时,抵押人得就各个抵押物卖得的价金受债权务人或第三人的各个不动产、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全部或一部的清偿,即指共同抵押的抵押物对于利集合成一个财团设定抵押。⑦其前提,设定抵押
所担保的债权各负全部担保责任,酷似连带债务, 的财产权利能够集合起来视为一个整体加以登记
只不过此种连带属于物的连带而非人的连带。②公示。而共同抵押中,设抵财产可以不是一人所
共同抵押的标的物既然是复数,那么成立于有,在此种情况下显然不能视为成立一个抵押权。
其上的抵押权究竟是单一抵押权,还是复数抵押故而单一抵押权说可以被否定。.共同抵押中设
权,学说上争论不休。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单抵的每一个抵押物上有一个抵押权,只是这些抵
一抵押权说。该说认为,,相互之间有某种
是复数,但其抵押权只有一个,,仿佛只成立一个抵押权,而实际是在
一物一权主义的例外。③采此说已有立法例为瑞数个连带标的物之间成立数个抵押权。.立法中
士民法典第条:“数土地同属一人所有,则属一般规定,一个共有的不动产分割成两个所有时,
于连带债务人所有者,得为一债权设定一抵押其上之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这好象表明抵押
权。”持此说的学者还认为,如果不是数个抵押物权不因此而分成两个,仍为一个抵押权。但实际
设有一个抵押权,而是个别设有抵押权时,则与一上,两物分开后必然进行新的权属登记,每个物登
般抵押权没有任何不同,法律没有加以规定的必记的抵押权仍是原抵押权,但实际各物之上各有
要。同时,如一项不动产被加以分割,其上之不动一个抵押权,而不是只有一个抵押权,这可称之为
产抵押权不受影响,其结果乃一个抵押权转有两转变的共同抵押。由是可知折衷说亦无立足的余
个抵押物而成立共同抵押。④.复数抵押权说。该地。
说认为除财团抵押之外,民法仍以一物一权为其综合上述三点,可知共同抵押的“共同”指的
基本原理。共同抵押只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是为“同一债权”担保,而不是指数个标的物设定
“
言,而不是说同一抵押权;同时,设定抵押的多个一个抵押权”,共同抵押应为复数抵押权。
标的物,也不限于一人所有。例如,用两块土地设二、共同抵押的设定
立共同抵押,当两块土地合并为一块时,也不改变一共同抵押物。能设定共同抵押的标的物
共同抵押的性质。.折衷说。该说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