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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为庆祝《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肥城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集中时间和精力编排了本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释义》,以方便广大读者的理解和学****因该释义通篇篇幅较大,字数达到了近 15 万字,编排中可能会出现错别字或白字,望广大读者谅解,并致电肥城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予以改正。关于对法规条文的不同理解和观点,欢迎读者致电肥城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探讨和交流。特此声明肥城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二〇一四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一、立法背景物业管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山东有着重大意义。近年来,随着山东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业管理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时期。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 2008 年底,山东省共有物业服务企业 3184 家,从业人员 23万余人,管理项目达 11157 个,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从单纯的住宅小 2 区管理延伸到办公楼、工业区、商业大厦、医院、学校、机场、图书馆、体育馆等,形成了包括房屋及相关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小区秩序管理、环境清洁、绿化、居民生活服务、物业中介等多层次、全方位的配套服务体系。同时,也应看到物业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开发遗留问题比较突出。开发商遗留的问题主要有: 房屋质量比较差、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健全、全书关系部明确、开发商承诺的售后维修服务和物业服务不兑现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导致了物业纠纷的产生,很多业主以这些问题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引发了后期物业管理中的诸多矛盾。二是专营设施设备产权关系没有理清,导致其维修、养护及更新责任不落实,业主实际承担了很多不合理的责任和费用。三是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虽然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作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大多数住宅小区都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缺少沟通与联系的桥梁,业主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维护,物业纠纷难以有效维护,物业纠纷难以得打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自治制度未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四是物业服务部规范。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形象差、服务意识不强,缺乏先进的管理机制和优质的服务能力,物业服务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五是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未做到有效结合。业主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缺乏沟通途径,政府对业主自治缺乏必要的支持、指导和监督, 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工作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也难以做到很好的融合。六是旧住宅区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化物业管理。 2007 年国家 3 颁布的《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均未对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作出规定,山东省相关的法规、规章对此也未作规范,旧住宅区的管理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由于旧住宅没有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旧住宅区脏、乱、差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七是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状况堪忧。物业服务收费困难,行业普遍存在着亏损现象,很多企业因为亏损严重,难以维持生计,退出住宅小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越来越多,有的甚至退出了这一行业,解决物业服务企业的生存问题已迫在眉睫。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物业管理领域内的纠纷和矛盾不断产生,甚至演化成群体上访事件。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早在 1997 年,山东省政府就颁布了《山东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86号)。该办法的施行,对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对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局 ide 发展和物业服务行业的进步,该办法已远远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特别是近几年来,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如 200 3 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 2007 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物权法》; 2007 年8月,国务院根据新颁布的《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相应修改,对物业的权属以及制度、措施等,都做出了新的规定。因此,在总结原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切合山东省物业管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 2008 年山东省人大地方性法规立法确保项目,《条例》经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 200 9年1月8日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并获得 4 通过,于 2009 年5月1日起实施。《条例》立足切实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立了若干法律制度,其中不乏创新和突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