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刘明轩会计3112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交通是命脉,纵横捭阖。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事业蓬勃发展,呈现欣欣向荣之势,形成了以铁路、公路、水运、民航四大运输方式为一体的综合运输体系。国家有序的规划、建设和整体运营能力的掌控使得我国交通运输企业飞速发展。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大措施,有利于完善税制,清除重复征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本文通过简介“营改增”的推出背景和相关内涵,结合营改增的政策理念以及税改前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对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带来的影响,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字:营业税、增值税、营改增、税负、交通运输业
一、“营改增”政策的背影及相关内涵 2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变化情况 3
三、“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影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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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改气”项目产生影响 6
四、应对措施与建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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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相适应的相关制度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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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10
2011年3月第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年—2015年)规划纲要》[1]在其第四十七章《加快财税体制改革》中明确提出,要“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减少营业税等税收”;并在第十七章第二节《完善服务业政策》中提出,要“结合增值税改革,完善生产性服务员税收制度”。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交通运输业属于作为典型的生产性服务行业,并作为先行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行业,又与现行增值税所涉及的行业有着密切的关系。将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内,不但能够增加税负与公平竞争,更有效地促进有限资源的配置;还能够有利于与国际接轨,确立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
一、“营改增”政策的背影及相关内涵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2],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全国第二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发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3],将北京,天津市等8省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入试点范围,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该
“营改增”方案旨在通过将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实质是对产品的增值税部分征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相关规定,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征收基础和税率上的不同。首先,增值税与营业税均属于流转税:增值税是针对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基础进行课税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是针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基础的一种流转税。另外,营业税是按营业收入计征,税率为营业收入的3%;增值税是按销售税款减去以成本为依据的进项税款计征,税率为11%。增值税是建立在以票控税、层层开票、环环抵扣的“链条式”管理的基础上征收的,增值税的税收不仅与纳税人的收入有关,还与纳税人可以获得抵扣的项目有关,可以抵扣的项目所占收入的比重直接影响到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后所要承担的税负。
我国现实行的“营改增”政策主要包括:(1)选择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本文所讨论的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2)在现行增值税税率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税率为11%;(3)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根据增值税的特点进行调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属于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