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6 年修正本)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2006 年修正本) ( 198 7年4月20 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 7年7月16 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 6年3月25 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6 年5月 26 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依照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以下简称自治州) 是贵州省东南部苗族、侗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辖区为:凯里市、丹寨县、麻江县、黄平县、施秉县、镇远县、岑巩县、三穗县、天柱县、锦屏县、黎平县、从江县、榕江县、雷山县、台江县、剑河县。自治州的首府设在凯里市。第三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 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 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第五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 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 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 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第六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坚持改革开放,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七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八条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自治州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二章自治机关第九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由自治州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他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产生。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 除苗族、侗族的代表外, 其他聚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都应当倚适当名额的代表。第十条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