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2013年度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3〕8号)和《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07〕269号、甬农机〔200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机化发展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使用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规模
(一)实施范围
确定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鄞州区(含东钱湖区)、镇海区、北仑区、江北区。
(二)补贴资金规模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下达的中央资金规模、批次情况以及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依照重点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兼顾发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机械原则,综合考虑各县(市)区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结合近几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确定各实施县(市)区的第一批中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详见附件1)。市级资金根据实际情况主要用于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的累加补贴。
二、补贴机具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确定
补贴机具以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和设施农业装备为重点,补贴机具产品必须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并已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等。具体机具品目详见我市参照《浙江省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等补贴机具范围制定的《宁波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各实施县(市)区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必须与公布的《宁波市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
(二)补贴标准
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市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本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30万元。
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械在落实中央财政定额补贴的同时,继续实行市级财政定额累加补贴。水稻插秧机、育秧设备市级补贴资金累加15%;粮食烘干机市级补贴资金累加15%,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业面积1000亩以上的合作服务组织,市级补贴资金再累加5%。
设施农业设备必须按宁波市农机局制定的宁波市地方标准《单栋塑料钢管大棚技术规范》(DB3302/T112-2012))、《连栋塑料钢管大棚技术规范》(DB3302/T113-2012)的标准建设,补贴起补面积:单栋钢架大棚连片建设1万平方米起补,连栋钢架大棚连片建设01>.3万平方米起补,。水稻机插工厂化育秧中心建设大棚起补面积,单栋、连栋钢架大棚2000平方米起补,玻璃温室起补面积500平方米。
上述补贴标准均按《宁波市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农业部、财政部、宁波市政府2013年另有新的相关规定,按新规定调整后执行。
各实施县(市)区原则上要按中央补贴资金规模进行适当配套,可以根据当地农业机械化需求,用本级财政的配套资金,对重点推广机具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机具和补贴额度由各实施县(市)区自行确定,并在使用方案中列明。
三、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三年内已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且作业面积未增加的农户(100亩以下),原则上不得享受同一品目机具的购机补贴;不实施农机作业的农民(农林场职工),不能享受购机补贴。在申请补贴的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
每个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同一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每户农户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享受的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主体年度内享受设施农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确定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