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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条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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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条件规范.doc

上传人:rabbitco 2016/7/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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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条件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安徽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条件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管理, 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程序, 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营造健康有序的安全生产培训市场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令第 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安监人〔 2014 〕 2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本条件规范。第二条本条件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第三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按甲、乙两个类别实施管理。甲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2 )有 3 名以上的专职的管理人员; (3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有10 名以上经省安全生产协会培训考核合格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其中至少有 6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3 名取得注册 2 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5) 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 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20 平方米以上, 计算机 50 台以上, 能够适应教学的需要; (6) 安全生产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乙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能够独立或者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2 )有 2 名以上的专职的管理人员; (3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4 )有 8 名以上经省安全生产协会培训考核合格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其中至少有 5 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2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5 )有能够满足同期 6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 计算机 30 台以上, 能够适应教学的需要; (6) 安全生产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 除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应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 2 名专科以上学历、相应专 3 业的专职教师, 从事实际操作教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以上等级证书; (2) 具备相应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条件, 符合国家安监总局第 30 号令有关规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新增培训类别须具备与新增培训类别相对应的培训教师及软(硬)件条件。第五条甲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在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乙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在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六条甲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乙类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第七条初次申请成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 应当按照本条件规范第三、第四条要求对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准入条件评估标准》( 附件) 进行自评并形成申请报告,由其所 4 在地设区的市、县( 市、区) 安全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安全生产协会, 经省安全生产协会派员现场评估其是否具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经评估符合条件的, 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 方可开展相应范围和类别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第八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备案期为三年。备案期满后, 由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人员对备案期满的培训机构进行考核。对符合本规范第三条、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 给予上报备案;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撤销备案, 培训机构不得再开展相关的培训。第九条具备本规范第三条、第四条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在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前,应按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程序, 报经省安全生产协会进行现场评估, 并经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后, 可以纳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律管理, 自主承担相应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第十条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省安全生产协会颁发的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岗位证书后, 方可上岗执教。专兼职教师应当每三年接受省安全生产协会统一组织的继续再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 40 学时。 5 第十一条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学员、教师等管理制度, 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教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