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部分法律上的成本与效益上个案件,我们提到了经济分析法学,这里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补充。从学术上讲, 将经济学原理分析法律现象,起源于 60 年代早期。科斯的“社会成本”理论和卡拉布雷西的“事故成本”理论,标志着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到 70 年代,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发展到了繁荣时期。按照学者们的分析, 普通法中本来就包含着法律的经济分析, 较早的案件就是现在我们要谈到的这个案例。本案涉及到三方事主, 第一个主体是驳船“安娜 C”的船主康诺公司, 第二个主体是拖船船主卡罗拖船公司, 第三个主体是操作卡罗公司拖船的格里斯运输公司。格里斯公司的职员在操作卡罗公司拖船的时候,过失地导致了“安娜 C”漂移。风驱动着安娜 C ,顺势撞击了一条油船,油船的驱动器在安娜 C 的船底撞开一个孔。康诺公司职员没有在船上,因此谁也不知道船已经发生了损害。假设安娜 C 上有职员在船上值班的话, 格里斯公司的职员就会及时抽水而挽救安娜 C。因为安娜 C 上没有水手, 结果是驳船倾斜, 货物倾泻, 船体沉没。法院认定格里斯运输公司和卡罗拖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在确定康诺公司是否有责任的问题上,法院有着不同的看法。问题的关键是:康诺公司的职员当时没有在安娜 C 船上,其职员不在岗位是否构成一种过失?如果是,那么就应该减少对康诺公司的赔偿数。此案件最后上诉到了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院, 著名的汉德法官提出了他著名的法律意见。驳船上没有人值班, 结果船体移动而发生损坏, 在这样的情况下, 该船的船主是不是要承担责任?汉德法官认为不存在一般的规则。但是这的确是有个问题, 需要有一个一般性的规则来处理这样的案件。法官认为, 在其他的相似的情况下, 所有者的责任决定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或者说决定于三种变量的函数关系: 第一, 驳船损坏的可能性, 第二, 所发生损害的严重性, 第三, 充分预防该损害所要承担的负担。这个函数关系还可以进一步演化成一个代数公式:损害的可能性称为 P ,损害称为 L ,负担称为 B 。法律责任取决于 B 是否小于 P 乘以 L ,也就是 B< PL。法官将这种思维方式应用到这个案件。他说,驳船发生移动而发生损害的可能性, 随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而有所不同。比如, 如果有风暴, 危险就大些; 如果停泊在一个繁忙的港口, 那么发生偏移就要更频繁一些。但是也要考虑的是, 水手即使应该生活在船上, 驳船却也不是水手的监狱。在适当的时候, 他也要下船。在这个案件中, 水手于 1月3 日下午 5 点离开驳船,驳船于第二天下午 2 点发生损害,也就是水手离开驳船 21 个小时以后发生损害。在这个期间, 水手都没有在船上。法官说, 水手在法庭编了许多的故事, 但是我们认定他其实没有任何离开的借口和理由。而且, 损害发生在日短夜长的 1月, 发生在潮水涌动的高峰期, 这样的情况会使驳船不停地颠簸。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和充分地认定: 驳船没有充分地得到看护。因为这个缘故, 我们认定: 在白天的工作时间里, 如果没有合适的理由, 康诺公司应该有一个水手在船上, 这种要求是公平的。最后, 法院判定: 没有水手在安娜 C 船上, 康诺公司也存在一种过失,结果是减少康诺公司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英美法的主角是法官, 有时候称为法官法。法官犹如明星一般, 通过他们聪明的“表演”, 法律实践精彩至极。在美国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