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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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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8/3 文件大小: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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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30405( 颁布时间) 19930405( 实施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43号( 文号) 湖北省森林防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防火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四章森林火灾扑救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保护森林资源, 促进林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 除城市市区) 所有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 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预防和组织扑救森林火灾负有重要责任,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森林防火的各项日常工作。林区各基层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领导责任制, 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范围, 认真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本省所有公民都应服从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机构的指挥, 认真履行预防、扑救森林火为和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第二章森林防火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成员单位, 要认真履行职责, 积极做好本地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工作。林区和有林的乡(镇) 人民政府, 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森林防火的日常工作。国营林场、森林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林业基地、集体成片林区, 应当成立森林防火组织, 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做好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林区的所有单位和村、组都要成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防火组织( 以下简称防火指挥机构) 都要认真履行《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职责。第五条有林的和林区各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扑火队或群众扑火队,并做到人员、机具、训练三落实。第六条县(市) 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 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可在林区内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并配备专职人员。森林防火检查站可与木材检查站结合起来, 由木材检查站承担经常性的森林防火检查任务。森林防火检查站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办理入山人员、机动车辆的登记手续; (三) 检查入山机动车辆的防火安全设施, 收存入山人员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 执行县(市) 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下达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任务; (五)制止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第七条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巡护山林; (二)监督管理林区野外安全用火;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就地迅速组织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第八条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 应成立森林防火联防组织, 商定牵头单位, 确定联防区域, 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联防区由值班或牵头单位定期组织联防检查,发现火情及时通报,积极协助扑救。第九条林区内的城镇和职工聚居点、城市市区内园林、城市市区以外的寺庙、宾馆、饭店、仓库等建筑物, 以及周围三十米内的林木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