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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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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深国房〔2008〕38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廉租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和个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货币配租协议,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将申请家庭的货币配租补贴存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号。
  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看房、选房;选房后,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实物配租合同,凭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全部配租合同和协议签订后,编制汇总表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将配租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章  配租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均配租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户配租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45平方米。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开工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律不超过4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货币配租的租金补贴标准可以按照户籍所在辖区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制定,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变化适时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实物配租优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减免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四章  资金与房源
  第十八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廉租住房实施情况,分别编制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计划资金安排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市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廉租住房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购建、维护和货币补贴发放,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将资金划拨至廉租住房资金专账。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全市每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一定比例资金;
  (三)政府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入;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包括:
  (一)政府出资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
  (四)政府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中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按规定不予拆除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全市的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指定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
  (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二)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和利用等,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三)维护和提供档案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审核档案应一户一档,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二)审核材料。包括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
  (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轮候通知书,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廉租住房货币配租协议,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或租金协议,终止廉租住房保障通知书等。
  (四)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帐),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帐),银行对帐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季)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廉租住房档案应纳入保障性住房的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
  现代化手段对廉租住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廉租住房管理系统的有关数据,健全廉租住房档案检索体系,做好档案的录入、保管、利用、移出等情况的详细记录。
  市、区两级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密切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建立档案电子信息系统,逐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