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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与作用
张明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健康权与政府义务
国际人权文件对健康权的确认
活着,并且健康地活着是人的最基本的愿望,健康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 生活水准,包括食物、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第12条对健康权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此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也规定了健康权。
在此,必须明确一点,健康权并不是获得健康的权利,正如生命权不是获得永恒生命的权利一样。国际人权法编写组:《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9-342页。
健康权从性质上来说健康权可分为治疗性权利和预防性权利,从内容上来说健康权可分为获得保健的权利和获得为健康所需要的基本前提条件的权利。获得保健的权利包括母婴保健、对主要传染病的免疫、对普通伤病的适当治疗及获得基本的药物;获得为健康所需要的基本前提的权利包括,获得关于健康问题、预防疾病和控制疾病的方法的教育的权利,获得适当的食品和营养的权利,安全用水和享用基本卫生设备的权利。
任何一项权利都不是孤立的,健康权与生命权、工作权、受教育权、儿童权利、妇女权利、不受歧视的权利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健康权对于某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义务
公民的权利总是与国家的责任和义务相对应的。通常政府对于健康权的义务分为三种类型,即尊重的义务、保护的义务和促进权利实现的义务。尊重的义务对应于消极的权利,保护的义务和促进权利实现的义务对应于积极的权利。对与健康权而言政府同样负有这三种义务。尊重的义务等享受可获得的健康服务,不妨碍个人或者团体享受可得到的服务;有义务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护人们的健康不受第三方面侵犯。”国际人权法编写组:《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页。
保护的义务:
“有义务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确保人们有(平等)享有第三方提供的健康服务的机会;有义务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保护人们的健康不受第三方的侵犯。”同上。
实现的义务包括有义务推行国家健康政策,并将可获得的预算的足够比例幼年关于健康;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务,或创造条件使个人有足够的机会享受健康服务。同上。
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
艾滋病对人类健康,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对人类健康的威胁主要来自于疾病,特别是传染病。自从1981年,美国率先在世界上发现第一例艾滋病病例到现在的20多年的时间里,艾滋病已经成为危害人类健康的主要的传染病之一。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它是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联合国艾滋病防治组织在2004年1日内瓦发表报告称,去年艾滋病毒感染新例达到近五百五十万宗,使全世界艾滋病毒携带者和病人数量达到三千四百三十万人。报告指出,除非出现奇迹,大部分病人将在今后十年内死亡。自人类发现艾滋病后,已有一千八百八十万人死于该绝症,其中去年的死亡人数为二百八十万人。增加了婴儿、儿童和母亲的死亡率,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