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改增”试点应对策略探讨
鱼跃讲税法——
营改增的会计核算
讲解:鱼跃
:64484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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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科目设置
二、特殊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应交税费”科目核算的规定
增值税会计核算主要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3〕第83号)
二、《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22号)
三、《关于减免和返还流转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6号
四、《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4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
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涉及到增值税的科目明细表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明细项目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减免税款
增值税留抵税额
待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检查调整
“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财会〔2012〕13号文件新增加),核算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当月,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税货物及劳务的上期留抵税额。
“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财会〔2012〕13号文件新增专栏),核算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特殊纳税事项的会计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财税【2013】37号颁布后:原差额征税的行为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按照增值税计税办法征税,实行环节抵扣政策,差额征税政策会逐步演变为进项抵扣政策,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差额征税政策予以保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