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方法实施细那么〔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全区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
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研、工程申报、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或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比照前十项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其所在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作由相应处理。
〔一〕凡发生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被教育部通报或被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曝光,取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学校、学校负责人在全区教育系统中各类评优选先资格。自治区教育厅约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二〕凡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监督不到位,本
年度市、县〔区〕域内发生3起及以上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约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并报教育厅备案;发生5起及以上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自治区教育厅约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
〔三〕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对教师违规行为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追究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责任。对民办中小学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缩减下一年度招生方案、停止招生直至撤消办学许可的处分。
第十二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处分期间,处分适用在其他方面:
〔一〕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由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教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教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
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根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并办理解聘手续。
〔五〕教师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全区各级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当取消现任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期间,当地教育
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奖资格。
第十三条教师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理。应当给予的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时,
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最长不得超过48个
月。
第四章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由建议,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及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
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由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及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方案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由决定。民办学校教师及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作曲决定。
第十五条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学生家长、学校等个人、单位或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由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的教师管理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完成初步调查。
主管教育部门可以将发现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线索等交由教师所在单位组织初步调查,教师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
〔二〕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按照教师人事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或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三〕立案后,对被调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被调查教师根本情况、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事实、处理依据和处理建议等内容。
〔四〕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