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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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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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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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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地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按城镇人口安置;未被全部征收的,按被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数量确定城镇人口安置的人数。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凡年满16岁及以上的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21〕31号〕文件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16岁以下的发给安置补助费。
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的年龄,按征地协议签定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计算。征收土地协议签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议事会6个月按规定程序上报安置人员,并由乡镇报县国土、人社等相关部门审核后纳入安置对象,公安部门做好户籍变更,被征地单位不得延报或不报。
第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工程征地的,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较多的,可以在尊重农民意愿的根底上进展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的,不具备根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纳入城镇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围的在册农业人口,且在征地时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并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户籍在被征地围,但不享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权、未参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
第十八条 服兵役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役士兵,按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服刑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服刑人员,入学前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属被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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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已办理退养手续回乡的"轮换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户口在农村,但已被录用为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安置对象。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围,并持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规定办理。
〔一〕以下人员属于住房安置的对象:
,且长期在被征地拆迁房屋生产生活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人员;
"轮换工〞人员;
,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婚迁、新生育的人员;
、服役期未到达安置要求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正在服刑的人员。
〔二〕以下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但不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人员和已按政策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已在原征地过程中按当时征地拆迁政策享受过住房安置的人员;
、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三〕征地围的以下人员的住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假设长期居住在拆迁房屋,经现〔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