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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运用.doc

上传人:晴雯 2022/7/30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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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运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运用
姜波 李毅 中国的《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相关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仅仅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部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运用
姜波 李毅 中国的《民法通则》中未规定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相关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仅仅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部分共同危险行为的处理方式。司法实践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处理方式也不统一因此。如何正确根据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特征划分其性质,并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特征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1 行为主体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构成的主体要件。
2 行为主体实施了共同的危险行为。所谓危险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可能性的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不仅行为实施时的特定环境(包括时间、地点、对象)不适于该行为的实施,而且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具备控制条件和控制能力。而共同。是指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由数个行为人实施的相同性质或内容的行为特征,各行为亦可独立存在并同样具有危险性。该特征体现出危险行为不应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
3 发生了损害后果。这是一切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不存在损害后果,也就构不成侵权行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这一要件同样不可或缺。
4 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能确定。在共同危险行为中。损害后果的发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全体行为所致,也不是行为人行为的叠加力所致,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存在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而结果发生的直接行为人却无法加以客观确定。
5 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其中包含着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据,损害后果必是共同危险行为整体中的一部分造成,但该部分无法从整体中剔除。
6 行为人在主观上通常有共同过错,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或混合过错亦可成立共同危险行为。一般情况下,因为共同危险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和违法性,因此行为人应当知道其行为这些性质相对于周围环境而言是不适当和不合理的。但行为人却疏于注意,从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在主观上通常表现为共同的过失。

二、共同危险行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危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