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
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
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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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控制的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
守本制度。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
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
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
意。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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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
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九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
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将募集资金使用、存款余额向保荐人通
报,在募集资金管理上主动接受保荐人的持续督导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须严格按照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
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
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
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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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
手续。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募集资金使用
审查项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由管理部门报请总经理
审批,由财务部门执行。
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银行专户进行资金
使用的统计,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在审议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
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