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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卷增刊河北法学..
年月, . ,
公司经理是公司机关吗
对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再思考
叶乃杰,吕晓杰
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
摘要: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法律、章程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
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权力结构中,公司经理与董事会之间是委托——代
理关系,他是公司的代理人、高级雇员和业务辅助执行人。公司经理不具有公司机关的法律地
位。
关键词:经理;法律地位;代理人;雇员;执行人;公司机关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增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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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意定模式。即公司经理的设置与否全凭公司
公司经理的地位是从公司权力构造的纵向对公的意思自由决定,而不由法律强制加以干涉。又有
司经理的考察。传统理论认为:在现代公司的治理学者称之为“章定模式”’.。但“章定”所表达的范围
结构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监事会是显然偏小了。因为在有些国家,公司经理的设置与
公司的监督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而公司否,不仅在公司章程加以规定,而且可在公司细则
经理不是公司机关,他是由董事会聘任,辅助其执行和董事会的决议中加以规定【。日本商法
事务,并对董事会负责的高级雇员。然而,这种观点典经年修改后,亦将经理人和其他重要使用人
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公司经理具有公的选任和解聘作为董事会固有的决议事项【。同
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的确,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时,“意定模式”又能与“法定模式”相对应,故笔者赞
题。但对该问题的研究无论就理论还是实践来说, 同“意定模式”的表述。
对我国当前的国有企的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目前,绝大多数的国家地区采用该模式。究
义。其深层次的原因便在于通说认为公司经理是商业使
二、公司经理的设置模式用人,是公司高级雇员,属于私法自治的范畴,不宜
不同的公司经理设置模式体现着不同的立法目将其作为公司机关而纳入公司权力构造层面加以对
的与价值取向,体现着对公司经理的不同定位。因待。而且,公司经理的职业本身就纷繁复杂.“故法
为:“从现象上看,经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是律自无须强其必设,以听自由,俾符实际”【。
一个组织结构的设计和权力分配问题,但在本质上, .法定模式。即公司经理的设置由法律明文规
它是公司性质和存在价值的直观表现”⋯。定。该模式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公司经理是公司的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叶乃杰~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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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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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设机关,董事会无权包容或取代公司经理而成为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是“分担责任”的合伙关系。并指
唯一的执行机关。德国、法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出,不存在董事会或经理单方面负责的事例。因为
的设置就采用这种模式。从我国公司法看这种模问题“不是谁服从准,而是董事会帮助经理”。当判
式则被用的尤为彻底,其不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断公司行为的各种标准发生冲突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