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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政许可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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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分表(政许可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许可类)
单位:财政局负责人签字: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子项
设定依据
实施机构
实施对象
公开范围
办理数量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前置条件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27号)
财政局
企业
向社会公开
无收费
2
3
4
5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行政处罚类)
单位:财政局负责人签字:
项目序号
对何种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实施机构
备注
1
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将预算外资金交给非财会机构管理,帐外设帐或者公款私存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财政局
2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财政局
3
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以及各种形式的高消费活动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帐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资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
财政局
4
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对擅自将财政预算拨款挪作他用或转为有偿使用的,其资金一律追回上缴上一级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同时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财政局
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财政局
6
招标采购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警告、罚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
财政局
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财政局
8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财政局
9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财政局
10
招标采购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警告、罚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八条
财政局
11
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