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皖安监健〔2013〕48号
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为推动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内部审查表》等表格,现印发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用人单位应当委托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备案)项目的;
,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间已达到3年的;
,其地下工程施工期在12月以上的施工单位;
,已到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建议的现状评价时间的;
;
,且经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检查认定未达到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的;
;
。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现状评价报告质量负责
、依规、独立、客观地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简称“现状评价”)工作,按照《安徽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附件1)编制现状评价报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现状评价报告的合法、合规、客观、真实性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对现状评价报告质量进行内部审查(审查要点见附件2),合格后方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现状评价报告(纸质版及内容与其完全一致的光盘)。
。经专家组评审基本合格的现状评价报告必须按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后的意见报专家组审签同意。
。
三、用人单位履行现状评价工作的义务
。
。用人单位从本省安监部门职业卫生专家库中选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经与专家协商后确定1人担任专家组长。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审查要点见附件3)。承担该现状评价报告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家和该用人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该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
,并向劳动者公布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
,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向受理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情况报告表》(附件4)及有关资料:《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表》(附件3);用人单位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针对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的建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电子版(与纸质版完全一致)。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的现状评价协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交的现状评价报告(送审稿和最终稿)纸质版一份、光盘一张;《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专家评审表》;用人单位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针对现状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整改工作进展情况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四、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推进现状评价工作的责任
(备案)项目的用人单位按下列进度完成现状评价工作:
2013年,石英砂加工、木质家具制造、涉铅生产、制鞋、箱包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冶金、有色、水泥、火力发电行业的用人单位全面开展现状评价工作。
2014年,6月底前上述11个行业完成现状评价工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上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行业的用人单位全面开展现状评价工作。
2015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上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和较重行业完成现状评价工作,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行业应有一半以上用人单位完成现状评价工作。
。要建立用人单位现状评价数据库。对用人单位委托编制现状评价报告、落实现状评价报告整改建议情况进行抽查。要从用人单位和评价机构抽查现状评价报告质量,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现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违反现状评价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处罚。
(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将本季度《县(市、区)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省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