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鄂自考〔2012〕3号
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衔接教育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主考学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称“自学考试”)与高职高专教育、中职中专教育衔接是贯彻落实教育部《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工作重点》和全国考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发展纲要(2007-2012)》精神,发挥自学考试制度优势,拓展职业教育渠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实现高等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资源互补和共享,扩大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供给和覆盖面,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的一项重要实践。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自学考试衔接教育助学工作,加强和规范自学考试衔接教育专业开考管理,根据鄂教高[2011]1号、鄂考委[2006]9号和鄂考委办[2007]17号文件精神,现就2012年自学考试衔接教育专业申报和举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举办原则
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树立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自学考试质量标准和“教考职责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命题和统一考试;坚持主考学校对助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实行主考学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开展衔接教育应在不影响普通高职高专和中职中专教育培养计划、不影响高职高专和中职中专学校正常教学活动和秩序的前提下,本着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二、举办单位
(以下统称“衔接学校”)共同举办,其中,自学考试主考学校为衔接教育举办主体,负责专业申报、助学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等工作,衔接学校负责具体的教学组织实施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举办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与高职高专衔接教育(下称“本科衔接教育”)的主考学校应是经全国考委批准担任自学考试本科主考学校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举办自学考试专科与中职中专衔接教育(下称“专科衔接教育”)的主考学校应是经省自考委批准担任自学考试专科衔接教育主考学校的普通高职高专学校。首次开展自学考试衔接教育的主考学校,应以学校名义向省自考委提出申请报告,经省自考委批准后方可实施。
,专科衔接教育的衔接学校应为普通中职中专学校以及举办有普通中职中专教育的高职高专学校。对其它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主考学校不得与其合作开展本科或专科衔接教育工作。
三、生源对象
、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禁止接纳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等在读专科学生参加本科衔接教育。
、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为主,也可接纳本地区具有中职中专同等学历水平的社会考生(如中职中专毕业生、高中毕业生、技校毕业生等)报名学习。
四、专业申办要求
衔接教育专业开考目录是主考学校每年申报开考衔接教育专业的唯一依据。该专业开考目录由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下称“省自考办”)确定,每年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新公布一次。2012年湖北省自学考试本科衔接教育专业目录和专科衔接教育专业目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主考学校应根据本校以及衔接学校的普通高等或中等教育专业开设情况、办学条件和办学特色,从省自考办当年公布的专业开考目录中,选择适合双方开考的专业进行申办,所选专业和学历层次应是主考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已经开设的专业(
独立本科段专业还必须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主考学校主考的面向社会和系统委托开考专业,本校可申办,其它主考学校不得申办。
上半年申报时间:2012年3月12日-3月16日;
下半年申报时间:2012年9月10日-9月14日。
①申办报告,须以学校名义正式行文,报告内容应明确主考学校和衔接学校的名称以及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实践性环节考核和毕业论文答辩的地点和办法、以及保证衔接教育教学质量的措施,并附本校拟开考的专业代码和专业名称、衔接学校及预计报名人数;
②衔接学校以学校名义申请开展衔接教育的报告。报告应明确学校具体主管部门和责任人,以及保障教学和学生管理的措施;
③拟申办的独立本科段专业在本校普通高等教育专业设置情况及学位授予情况(专科衔接教育申报材料不需此项)。
①主考学校2012年以前已经开考的专业,如继续开考(该专业应在2012年专业目录中存在),也必须重新申报;
②主考学校和衔接学校提交的专业申办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否则,省自考办一律不予受理;
③申办材料由主考学校统一报送。
④未在规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