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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责任.doc

上传人:ying_zhiguo01 2015/8/2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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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侵权责任法》下的网络侵权责任
摘要近几年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网络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做到网络侵权亦有法可依。《侵权责任法》中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既有利于依法确定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又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网络事业的发展。但其规定对于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的网络世界来说可谓相当之简单,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司法实践,《侵权责任法》有待完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齐协,中央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72-04
、Blog、 E-mail,这些词对我们来讲已经不陌生了,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的普遍应用,网络对我们的影响亦日益扩大。网络带给了我们史无前例的便捷同时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麻烦。经营网站当然是为了盈利,在缺少法律规制的网络界,利用虚假信息欺骗网民,甚至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屡禁不止,网络侵权已经变得普遍。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如近几年被热议的人肉搜索、***门、百度文库侵权等,网络侵权事件不胜枚举。纵观如今网络侵权的种种现象,追究其原因,主要是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在这个物欲横流、道德底线下滑,***,不惜一切追逐自我的现代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落下了法律跟道德建设。言论过于自由的背景下导致的网络道德失范,实施侵权行为简单快捷致使网络侵权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只会增加而不会减少。无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必须有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互联网领域亦是如此。
一、《侵权责任法》中网络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据笔者所知,虽然网络侵权事件越来越多,但与此相关联的立法却很少,当然这是由法律的滞后性所决定的,在网络侵权责任这块笔者接触的最多的就属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了。但是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的,主要针对的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而互联网领域的网络侵权远不止著作权,还有人格权,财产权等,所以《侵权责任法》对网络责任条款的规定也称得上是一次创新和突破。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条文第一款规定的是网络侵权的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网民或者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都应自己单独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区别和相对于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连带责任而言的。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被称为提示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始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被侵权人知道后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处理网站上的侵权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按照被侵权人的提示,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我们则认为其行为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视为具有间接故意,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该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原因之所在。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被称为明知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必要措施,任由网络用户肆意妄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这种行为其实是对于该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理所当然的要对被侵权人产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关网络侵权责任的司法实践
本人也喜欢上网,在论坛里面经常会看见许多不堪入目的话,在网络环境下,不管是网友还是博友享有极大的***,喜欢某人或某事可以将其夸的天花乱坠,讨厌某人或某事就将其贬的一文不值,甚至破口大骂,俗不堪言。网页里面的虚假产品广告繁多,有丰胸的、美容的、整容的、增高的,应有尽有,还有明星代言,把那些产品的效果夸得惊人,欺骗广大消费者。还有更让人愤怒的是那些待遇好工作轻松,专门骗初出茅庐的大学生的虚假招聘信息等等。网络世界也是无奇不有,侵权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如何管制网络侵权行为,保障网络用户的正当利益,我们要在《侵权责任法》中寻找答案。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