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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多元化
摘要:传统以强制为基础的单一监管方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严重阻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这种食品监管方式的滞后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政府自身特性和能力的局限,也有中国现实条件下制度的惯性依赖。因此,在服务型行政场景下,探索多元主体参与、非强制性、更多融入专业技术与激励机制的多元监管方式殊为必要。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服务理念;多元主体;激励机制
面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政府公权力是否应当介入已经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而如何介入即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①对此学界已从多方面进行考察和研究。宏观监管政策、监管模式的改革固然重要,但当前政府微观监管方式的滞后也已经严重阻碍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在宏观监管体制改革尚在不断摸索的情况下,微观监管方式的改革和创新必将对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有所裨益。
一、对食品安全监管方式的分析与反思
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改革的渐进性,使监管方式具有混合的性质,既有市场经济现代监管理念的探索,又有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痕迹。但总体来讲,宏观监管政策和监管模式已有现代监管体制的雏形,但微观监管方式仍然没有脱离传统计划经济模式
,基本上是以强制为基础的单一监管方式。
(一)监管方式滞后阻碍食品安全有效监管
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就是政府完成监管行为以及达到预定监管目标的程度。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式不能适应或落后于社会需要和当前经济发展水平阻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重权力、轻权利”,“重管理、轻服务”,习惯于使用命令控制式的行政监管手段,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确定性、消极性等特点。这种理念之下的权力运行方式易出现权力的扭曲和异化,表现为权力过度介入市场甚至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对于应当承担的维护和建立良好食品市场秩序的职责却监管缺位,出现大量的政府行政不作为现象,部门之间“有利则争,无利则推”,基于地方保护主义心理,对地方“纳税大户”、支柱产业出现的问题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甚至在曝光之后,为了逃避连带责任而百般遮掩。
,包括主体单一、手段单一和运动式执法。计划经济政府全面统治经济的后遗症就是强调政府作为监管的单一主体,强化监管手段的强制性、对立性和单一性,忽视其他主体的能动性和监管手段的多元化,表现在:轻视社会团体、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动参与,否定市场主体在维护自身食品安全中的选择权利;对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市场主体以罚款代治理;大搞运动式执法,经常在食品安全事故出现后,进行“专项整顿”、“专项检查”,过后则一切故态复萌。
。中国是一个行政权力高度发达的社会,表现为权力封闭运行,不公开透明,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取决于对监管机构实施食品控制过程的认知程度及信任程度,而这种认知和信任建立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与这种需求相对应的却是政府对监管过程的遮遮掩掩、对问题调查处理的讳莫如深以及公众问责程序的缺位。这种程序的不民主会导致消费者失去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热情以及对行政监管行为的质疑与不服,造成监管执行的困难,更会因“暗箱操作”而失去公众的信任。
(二)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滞后的原因
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滞后由多方面原因造成,有政府自身特性和能力的局限,也有中国现实条件下制度的惯性依赖。
。“在政府职能既定的条件下,政府对其职责履行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自身的行政能力。”②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其实就是政府为了实现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生命健康这一行政目标的手段能力,能否达到目标受其自身能力限制。首先,政策制定者主观认知困难造成监管失灵。任何政策制定者在决策过程中都会面临认知的困难———不论是利他者还是自私自利者。③作为欠发达国家,中国在学习西方监管体制并欲将其在中国实践的过程中,对于西方监管体制本身的学习和把握是否准确、建立的监管体制是否适应中国的现实以及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标都会影响监管方式的实效。其次,法律或政策的不连贯、不一致造成监管方式选择的困难。目前,不仅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很多领域的监管法律和政策仍然缺乏完整性、连续性和一致性
,对于监管方式没有形成统一且有体系的制度设计,并且监管行为的依据也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了便于本部门执法,相继制定了许多部门标准。这些标准之间交叉、冲突,有些标准规定竟相差上千倍,不但没有起到约束食品质量的作用,反而使监管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
。政府组织有自己组织内部的目标,用以指导、调整和评估机构绩效和机构全体员工的表现,但这种内在标准不同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