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结合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 2005 〕5号) 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满洲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采取现金和转帐两种方式,除销户外,提取金额均以百元为单位。第四条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的职工, 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 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离休、退休的; (三)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出境定居的; (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 (六)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 患有重大疾病的。第三章提取证明文件第七条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及公积金卡,并根据不同条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 、购买商品住房的: 未办房屋所有权证前提取的, 需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收据; 办完房屋所有权证后提取的, 需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证或不动产发票;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书。 2 、购买二手房的: 需提供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证或不动产发票;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书。 3 、在配偶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的: 需提供配偶的异地户籍证明, 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及完税证,结婚证书。(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交户口簿或结婚证书。(三)离、退休的需提供“退休审批表”;内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经财政局行财科审核盖章的退休证明。(四)死亡的经办人需提供: 1 )已标识死亡的户籍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或医院死亡鉴定通知书; 2) 继承人合法继承身份的证明材料( 经公证处公证的遗赠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如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五)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已标识出境定居的户籍证明或出境定居的签证。(六)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七)一次性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提取人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八)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满洲里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九)患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第四章提取额度第八条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三)、(四)、(五)、(六) 项提取条件的, 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