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元黄山 2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公告
一、重要提示
1、本公司 2008 年 5 月 1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
元黄山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666 号)。但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
划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集合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参与本集合计划没有风险。
2、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
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保证尽职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
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
3、本公告仅对本计划推广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如欲了解国元黄山 2 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公司网站()及各推广网点备置
的《国元黄山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国元黄山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
4、为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管理人郑重提示委托人:在每次参与本集合计划时,委托人
在向原推广机构查询参与结果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管理人进行查询确认。
5、本公司可根据推广期间的具体情况对推广事宜做适当调整。
二、本集合计划概况
1、计划名称:国元黄山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计划类型:非限定性集合计划。
3、计划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计划托管人:中机构:中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6、计划存续期限:5 年。
7、集合计划单位面值:人民币 元。
8、推广期参与价格: 元/份。
9、最低参与金额: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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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标规模:最高募集规模为 50 亿份(因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产生的利息转增份额,
以及红利转投资增加的集合计划份额除外)。当集合计划接近目标规模时,管理人有权根据
“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进行确认,参与时间以注册登记系统的确认结果为
准;当计划达到最高规模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委托人的参与申请。若管理人决定提前结
束推广期,应提前通知推广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
11、开放日: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隔三个月后的前三个交易日(例如:假设集合计划
成立日为 2008 年 2 月 28 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 2008 年 5 月 28 日、29 日、30 日)。
12、特别分配条款: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的计划份额,如果持有至集合计划到期时的计
划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份额面值,管理人将用认购期参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优先
承担委托人的投资损失,直至该部分计划份额的份额净值+持有期累计分红=份额面值,或管
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全部补偿完为止。
三、设立推广期
本集合计划的设立推广期从 2008 年 9 月 22 日到 2008 年 11 月 19 日止。管理人可以
根据计划募集资金规模的完成情况并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决定提前或延迟结束计划发
行结束日期。
投资者可在本计划的各推广销售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