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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ppt

上传人:文库新人 2021/9/20 文件大小:9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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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着和消费者问题
1、消费者概念的内涵
(1)消费者是个人,即个体社会成员。
(2)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满足自身生活消费需要的个人。
(3)消费者是通过商品交换形式(通常是有偿)获取生活消费资料和接受生活消费服务的个人。
(4)消费者是从经营者手中获取生活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消费者是单位还是社会个体成员?
社会个体成员。
理由:单位不能成为消费者的理由——消费者法是消费者运动的产物,也是个人与生产经营者抗争的结果,这决定了它是专门保护消费商品和服务一方的法律;
消费者法的立法主旨是保护弱者,单位之间谁强谁弱是不确定的;另国外的经验:都只保护社会个体。
2、消费者问题
消费者保护法起源于现代工业社会。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界线日益明朗,双方之间的斗争也日益尖锐。然而,在双方的利益冲突中,消费者始终处于弱者的地位——一是经济实力的悬殊,二是信息的不对称,沦为典型的弱势群体。保护弱势群体——消法的偏袒性(强调消费者的权利以及生产者、经营者的义务;当两者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首先保护消费者;许多国家有先行赔偿制度;加重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加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
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
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保护。
3、认定消费者的几个界限——如何把握“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
(1)购买、使用是单取还是合取?。
(2)接受服务中的服务应当如何理解? 付钱与消费的人不一致,谁是消费者?
(3)不以消费为目的进入消费场所,是否为消费者?不以消费目的进入消费场所,不是消费者。若受损害,按民法通则的一般原则处理。
(4)无偿提供商品或服务,接受商品或服务的人是否为消费者?
非商业性的不是消费者(如学雷锋、人道援助等),商业性的则认定为消费者(如为了宣传、推销商品,为了扩大企业影响或提高企业知名度等)。
(5)什么叫为了生活消费?
A、生活消费与非生活消费(生产、经营、工作消费……)
B、“生活消费目的”能否绝对?
王海打假引起的法律思考。王海现象(打假历程)——评价:反对者认为“无生活消费目的”。
理由有a、消费目的抽象化——角度的转换(澳大利亚商业行为法第52条关心的都是企业对人们实施的行为,只要他们是以盈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品,就可以认定所有购买人都是消费者),有假就必然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b、打假是每一个消费者的权利;c、打假要付出巨大的投资和艰苦的工作并且国外也曾有过这种实践。
(6)“购买”的是否必须是生活消费品?
第一,注意有一个例外:消法附则中规定农民购买生产资料参照消法适用,原因是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特别是农民是弱者需要特别的保护。
第二,购买商品房的个人是不是消费者?对此,争论极大。
认为不适用消法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我国目前需要大力发展基础产业,购买商品房适用消法,会增大投资者的风险,从而对基础产业的发展带来阻碍,影响经济效率;二是商品房价值太大,适用双倍赔偿,明显不公平。
二、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
消费者保护运动最早发源于美国。1881年,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纽约成立。1989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消费者组织——美国“全国消费者同盟”。
第一个应属于1986年日本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基本法》。
我国《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并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宗旨: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一)特别保护原则
1、原因: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
(1)结构弱(2)实力弱(3)手段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