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聋儿早期干预社区家庭康复模式的建立
聋儿早期干预系列研究之一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
孙喜斌陈振声龙墨梁巍指导: 高成华
早期干预(early intervention)最早在本世纪30、40年代被西方发达国家一些关爱生命的心理学家、教育学家提出,正式被纳入美国联邦94-142号公法即《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是1975年。
我国的残疾人康复事业较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虽然起步较晚,但早期干预思想同样引起我国的听力学、教育学专家的重视,如“八五”期间,邓元诚教授对聋儿康复工作就提出了早发现、早放大、早训练的“三早”原则,对推动聋儿康复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早期干预首先是早发现,在无国际统一标准的情况下,目前较为公认的定义为:尽可能早的、及时的发现耳聋,一般指耳聋发生后一年内作出诊断。耳聋的标准为,双耳中的好耳听力损失>40dB HL。
聋儿早期干预工作离不开社区家庭,由于受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社区康复工作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聋儿早期干预工作真正得到起步与发展是在“九五”期间。目前全衡。为了推动聋儿早期干预工作的发展,本文主要结合各地的经验,对早期干预与社区家庭康复工作的模式进行讨论。
一社区聋儿早期干预的必要性
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扶植下,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的聋儿康复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大部分聋儿能够开口说话,%的聋儿摆脱了手语进入幼儿园和普通学校学习。有的已经中专或大学毕业,与听力正常人们一样参与社会,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的比例进入普通幼儿圆和普通小学,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聋儿康复的质量还有较大的差距,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和家长的需求。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聋儿接受训练的起始年龄偏大是重要因素。回顾那些康复后能够上普幼普小聋儿的康复历程,绝大部分都是由于早期干预的结果。实践证明,做到了早发现、早配助听器和早期教育, 就能收到较好的康复效果。聋儿早期干预是提高聋儿康复质量的关键,而社区家庭康复又是实施早期干预的基础,二者是密不可分的。
二社区聋儿早期干预的可行性
虽然受到教育、文化、经济、交通等条件的影响,我国基层和社区的诸方面建设还不完善,但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和实践,我国的医疗、卫生保健、康复网络已基本形成, 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199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更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和政府的行为加强了城乡儿童的保健工作。特别是中国残疾人康复事业“九五”聋儿康复实施配套方案颁布实施以来,社区家庭聋儿康复和早期干预工作已经成为提高聋儿康复质量,扩大聋儿及其家庭受益面的重要举措之一,目前我国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残疾康复网络已含盖了各城区街道居委会或各区县乡镇村委会,为聋儿早期干预工作开展创造了有利条件。1992年在长春召开了全国首届社区家庭聋儿康复研讨会,1994年在藤洲召开了全国社区家庭聋儿康复现场会,1996年在锦州召开的全国康复工作会议上,又提出了“社区家庭聋儿康复及早期干预实施办法”,先由各省试点,首先在有条件的城市、地区开展工作。在1997和1998两年的实施中,全国已有9770名聋儿及其家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