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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huiyongliao_666 2022/7/30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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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继续完成鉴定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机构,申请依法终止鉴定,不允许私自委托其它鉴定机构代为鉴定。申请终止鉴定时限一般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一般鉴定时限的2/3期限内提出,遇到特殊情况的,申请终止期限不得超过一般鉴定时限的4/5时间,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上报机构领导。
3、司法鉴定书发出后如发现有需要补充的意见,或发现有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鉴定结论不确切,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委托单位,申请撤销原鉴定,或进行补充鉴定。
4、对于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鉴定结论以2/3以上鉴定人意见为准,并在原始讨论记录上标明鉴定人不同意见。
四、对于各项目部需要特殊鉴定程序的,应形成书面材料报机构办公室备案。
各司法鉴定人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积累经验,严格遵守以上操作规程,遇有规定以外的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制定处理预案上报机构以备制度完善与调整。
五、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程序流程图:
委托受理司法鉴定程序
接受公、检、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及其他组织等委托
(个别无争议性案件,可遵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受理个人委托,建议通过律师事务所来完成)
办公室接待、统一受案:了解简要案情
呈机构负责人
机构负责人指派司法鉴定人审核送检材料
同意立案后,由机构办公室统一办理收取鉴定费,受案登记委托鉴定书,受案时间以鉴定送达齐全之日起计算。
机构要求接案项目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鉴定,以规范形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或检验报告书等文书正副本。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办案人说明理由,协商延长期。
项目部与机构办公室办理移、交接、签发司法鉴定材料后,由机构办公室发送至委托办案机关(办案人)处。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规范化管理,保证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执行诚信承诺制度,特拟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如下:
(一)由机构负责人、办公室主任负责鉴定技术质量的第一层监督与管理,监督考核司法鉴定人业务能力考核,年终负责进行业务总结并报机构领导。
(二)由机构负责人适时对每个案例进行全程监督、测评,完成第二层质量控制与监督。
(三)接受机构上级行政机构的检验、审核,如有问题,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派专人核实整改意见落实执行情况,填写考核表备案。完成第三层质量技术监督与控制。
(四)由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全方位的年度鉴定工作质量检查、汇总、评估与测评,查找质量控制薄弱点,最大限度地降低错鉴率,坚决杜绝伪鉴现象,并负责实行年度奖惩措施。
(五)对于忽视鉴定质量的鉴定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机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于违法违纪人员,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六)各鉴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质量管理制度、接受机构技术负责人及总工程师的监督、考核与测评,对违规***行为,机构将给予从重处罚。
(七)每一名鉴定人员都应牢记“质量是司法鉴定工作永恒的生命”,都有责任为提高机构鉴定质量管理水平而谋划。
(八)对于鉴定质量成果、监督考核连续两次以上不达合格标准的鉴定人员,实施暂停业务、限期整改,必要时给予解聘或上报申请注销执业资质等处罚。
四、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条为维护司法鉴定人的职业声誉,提高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质,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范。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自觉接受国家、社会、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在鉴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恪尽职守,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正义。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珍惜职业声誉,廉洁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提高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服务技能和有关法律知识,提高执业水平,确保鉴定质量。自觉开展同业互助,共同维护职业信誉。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格遵守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第八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在本司法鉴定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接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管理机关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当事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者财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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